近日,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是,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7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对低收入家庭来说,不可能通过商品房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即使房价下跌50%,仍有一部分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居民无力购买住房。从国外经验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向弱势群体提供住房保障,在封闭的廉租住房政策中兼顾结果公平。而结果公平不可能在市场机制(也就是一次分配)中实现,保证低收入家庭居住权利的公平,只能在二次分配中实现。目前,住房保障的某些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认识还存在误区。
住房保障必须是封闭的、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系统。住房保障是因为作为生活必需品的住房资源存在短缺,短缺时保障生活必需品必须通过政府的管制,包括住房的价格、产品结构、产品规模、生产环节、分配环节等。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一些地方热衷“市场化”而忽视了住房保障。正确的做法是对住房保障采用封闭的管制。经济适用房缺陷的根源,就在于不是封闭的系统,经济适用房最后还是可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经济效益和结果公平一样都很难实现。
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已从实物(公共住房)形式过渡到租金补贴形式。但是,实物形式的住房保障是各国住房发展历史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发达国家如美国)。只要中产阶层没有成为社会大多数之前,实物形式的住房保障就是必要的。有专家主张采用租金补贴代替经济适用房,从我国的国情来说,为时尚早。居民收入结构从目前的金字塔(收入越低,人口越多)发展到纺锤形之前,只有封闭的、不讲经济效益的廉租房是必须的。
然而,只有资金保障,才能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缺少经济效益,资金就成为一个最大的问题。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出台23号文件,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买经济适用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房。次年《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规定了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和实施方案。但是,没有资金保障,廉租房建设步履维艰,新华社4月2日曾报道,全国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没有经济效益的住房保障资金对财政来说,就成了沉重的负担,各级政府自发为住房保障提供的资金往往难以持续。最早提出廉租房的上海等城市,不仅取消了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房,还把廉租房制度简化为租金补贴。此次强制性的资金安排,为住房保障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住房保障资金仅仅靠财政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住房保障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基金等形式筹集资金。
资金来源的强制规定,为以廉租房为标志的住房保障开了个好头。我国的居民收入透明度不高,政府对居民收入结构并不完全掌握,城市化过程中还有多少新市民要进城并无预见,因此,该花多少钱,该建多少房,该建多大房,该在何处建,该分给什么人,政府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从这一点上说,完善廉租房建设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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