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课征的财产税。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尽管名称不同,但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是筹措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属于财政型的物业税;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则是想通过该税种,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动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动产的供给量。总的来看,物业税的设计存在一些特点。
税基: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财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以上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财产税。
计税依据: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如美国、丹麦、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如斯里兰卡的净财产税,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财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捷克、以色列等。
税率:比例税率运用比较广泛,也有采纳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的。捷克规定,不动产税按不动产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0克朗/平方米,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克朗/平方米;法国的净财富税按每年1月1日净财富值实行0.5%-1.5%超额累进税率;韩国对土地和建筑物所征的税是以财产价值为基础按累进税率0.3%-10%征收的,另附加20%的国防附加税。税率的确定,有的由中央制定,有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而定。丹麦、法国和日本等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税率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荷兰虽然对地方政府确定的税率没有总的限制,但法律要求业户税税率不可超过用户税税率的125%;以色列的空地财产税税率虽由地方确定,但要以中央政府的内务部颁布的指导原则为基础进行年度通货膨胀调整,内务部必须批准要征收的税率。
起征点和减免税:有些国家或地区对物业税规定了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财产不征税。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有五个价值种类,每升高一档,税率就相应增加,对低于14万元的价值不征税;日本规定,占有土地少于5000平方米或少于2000平方米时免征土地占用税;在荷兰,地方政府有权确定低于某一价值或面积的财产享受哪些免税。对减免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有一些共同的免税项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园等)、公共福利用建筑物(如图书馆、博物馆、以及非营利性的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外交使馆等享受免税。各国对农业用地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
征管:在征管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严密的评估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运用计算机进行估价管理工作,已成为各国的一种发展趋势。由于对房地产征税一般都以其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评估业务在国外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如美国房地产评估师协会(SREA)成立于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独立性专业房地产评估师组织。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会所有有关土地专业的师级人员共有5.2万余人,而英国的总人口约为5700万人,这就是说在土地专业方面每千人就有1人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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