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时,股民索赔股票内幕交易第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广东股民陈先生状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进行股票内幕交易,认为陈建良在内幕交易期间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383.68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于赔偿多少,甚至不在于输赢,而在于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
内幕交易索赔第一案历程
2004年6月24日
新疆屯河与中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
2004年6月21日至2004年6月29日
陈建良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原告陈某买卖天山股份股票损失9383.68元
2004年6月29日
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股权转让事项
2007年4月28日
中国证监会对陈建良作出?20万元、5年市场禁入决定
2008年2月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9月4日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日现场
记者前往旁听 遭到法院拒绝
今天上午8点50分,《扬子晚报》记者吉启雷告诉记者,早晨法院门口较为冷清,人很少。
他说,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明确不允许记者旁听,包括一些试图去采访的外地记者也被中院拒绝了。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告诉记者,他希望能当庭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那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裁决。
庭上出现怪事 原告撤诉律师不知
今天上午11点,在庭外的《南京晨报》记者仇惠栋告诉记者,今天上午,被告和被告律师都没有出庭,原告也没有出庭,只有原告律师宋一欣出庭了。
蹊跷的是,法院出具了一份被告提供给法院的由原告手写的撤诉书,但是原告律师并不知道这件事。据原告律师宋一欣讲,由于原告在广东,他在上海,所以,他和原告一直是电话或书信往来,期间,原告并没有向他提起过此事。
法院要求原告律师利用四五天的时间和原告就此事进行详细核实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据仇惠栋讲,律师在庭上讲了一句比较值得思考的话,他说,事实上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不足1万元,但是,如果被告要求原告撤诉的话,付出的代价远比这1万元要高。
案情回放
进行内幕交易 副总被罚20万
这个案件起源于一起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高管进行内幕交易案。2007年5月24日,天山股份在其网站公开了这份处罚书: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买卖“天山股份”股票获利。
2007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陈建良作出?20万元、5年市场禁入,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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