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涛是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两年多来,他因家中的10万元存款变成一纸保险单而身陷多个官司之中。
“银保合作”没给他带来便利,反而让他走上了漫漫诉讼之路。日前,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因“10万元存款变保单”告该省保监会的行政诉讼案,以樊涛的败诉暂告结束。
同样是“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却一赢一输
2005年12月17日,樊涛的妻子郭少琴到一家银行的营业大厅存款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向她推荐“存款3年可赠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业务。郭少琴听了介绍后,将10万元交至柜台,银行给了她一张“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代收凭证”;2006年3月24日,郭少琴想支取存款,才知道自己10万元存款变成了购买“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保险。郭少琴想解除合同,却被告知要支付1万多元的手续费。
樊涛一家认为银行的行为属于与保险公司合谋诈骗,于是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经济侦察大队、云南省保监局、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信后,省银监局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但由于认为调查情况不详尽,银监局要求银行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上报。
当获悉樊涛将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制造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万元银行存款时,银监局对樊涛作出答复:“鉴于你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单位将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第一被举报人(银行)责任并依法做相应处理。”
樊涛认为,省银监局只调查,不作结论,不认定责任,不作处理,是典型的“只作不为”,于是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银监局履行法定职责,但一审法院驳回了樊涛的诉讼请求。
樊涛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省银监局作为法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机构,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其法定职责。省银监局对樊涛做出的答复,虽然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但是答复内容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可以认定其没有全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的行政职责。法院的终审判决判令省银监局撤消对樊涛作出的答复的行政行为,由省银监局依法继续对银行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令樊涛意外的是,同样是以“行政不作为”的起诉,状告省保监局的诉讼却一波三折。
云南省保监局将樊涛的举报信转给了泰康保险公司,要该公司对樊涛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樊涛认为保监局此举是“行政不作为,监管失职”,于2006年8月14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监局“存在行政行为的瑕疵,但不能认定其行政不作为”,驳回了樊涛的诉讼请求。樊涛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判决仍维持原判。
遭遇两次驳回后,樊涛申诉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10日,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院于2008年3月3日指令昆明中院再审。昆明中院于2008年7月11日另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省检察院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樊涛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举报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而并非仅仅是“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信访条例》等规章规定,显然不能转由保险公司办理。云南保监局作为法定的对保险业负责监管的机构,对辖区内涉及保险公司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其行政职能,而其将信访件转由被投诉的保险公司办理,明显是未履行监管行政职责。
然而昆明中院经再审后认为:“本院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再审依法予以维持”。
一审、二审、申诉、抗诉、指定再审,经过一年多的波折,樊涛诉保监局这一“民告官”案,终以败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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