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约束人员无序流动
《规则》的出台,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金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对于此规定,业内人士均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积极意义很大。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庄正认为,近年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频繁跳槽,基金经理岗位变动较快不利于基金保持业绩的稳定和持续性,也不利于基金资产的长期价值投资和风险控制;新规对基金经理任期的规定将对稳定基金经理队伍,树立市场上的长期投资理念起到积极作用。
马永谙指出,基金经理频繁跳槽是困扰基金业的老大难问题,而《规则》的发布无疑对于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起到了约束作用!豆嬖颉范曰鹁砣沃捌谙拮隽嗣魅饭娑,确定了一个适当的时间来规范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这可以让其管理的基金保持相对地稳定。
而江南私募人士王翔表示,这是对国内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一个合理疏导,让基金公司之间展开更加有序合理的竞争,可以更加繁荣这个市场。
基金公司普遍认同新规
接受采访的多数基金公司表示,对于基金公司来说,《规则》有利于促进基金业人员的稳定性,有助于基金公司建立合适的人才培养机制。
长城基金表示,在《规则》出台前,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的劳动合同中通;嶙鞒鲆恍┕娑,比如基金经理如欲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公司。但是,由于这仅仅是各基金公司内部规定,并不影响基金经理今后的从业,基金经理违约成本较低。而《规则》中明确规定频繁变动工作岗位达两年两次者,将被视为不适合担任基金经理者,不予通过变更注册,这将有效防止基金经理过于频繁地变动。同时,《规则》量化标准比较合理,不会影响到正常的人才流动。
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则表示,证监会新规对基金公司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特别是比较成熟的基金公司在这方面还是比较注意的。但不容置疑的是,规范基金经理的跳槽次数对基民来说是一大利好,毕竟较为稳定的基金经理才会有持续的业绩,才会受到基民的欢迎。同时,这对基金经理本身是个警醒,在跳槽之前要想清楚,自己的选择是什么,一旦选择了就要坚持,如果频繁跳槽将会受到法规的惩罚,付出代价。
工银瑞信基金广东分公司总经理栗向军对记者说,目前,基金经理的跳槽次数的确很频繁,但客观地讲,两年跳槽两次的现象还是极个别的,从沟通到与原基金公司脱钩以及到证监会备案、办手续入职,都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不过,新规的出台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是有比较大的积极意义,限制性条件让基金经理的跳槽行为更为理性和成熟。(记者 曾小花 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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