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5日电 《瞭望》周刊刊载文章称,民主并不仅仅表现在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样具有实质意义、甚至是更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农村,“四个民主”都有富有启发意义的基层探索与实践。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此次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两位讲解老师——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赵树凯研究员,俱系国内知名“三农”问题专家。
文章说,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途径,村民自治在20多年来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以完善“民主选举”为代表的基层试验之路与制度化之路至今仍在继续。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指出,村民自治从起步就是以组织重建为重心,其相关法律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洞迕裎被嶙橹ā返墓刈⒔沟愠て诩性谘【俜矫!巴ü【伲梢员┞镀接沟娜、不称职的人,乃至坏人和恶人,更可以使优秀的人涌现出来!敝醒氲承W噬畹辰ㄗ乙扼瞥跛,公正的选举是落实民主的基础。
自1987年试行到1998年正式颁布,村委会选举根据各地选举中发生的问题和群众创造的新经验得以规范、推广、落实。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等规定,并增加了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等条款。
此后,以“海选”为突破口的村委会选举发展迅猛,亿万农民开始享受村级民主选举权利。但“选举”仅仅是民主的部分内涵。随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问题的暴露,如“贿选”、“罢选”、“撤选”等,一些深化、做实民主权力的探索逐渐进入研究者与决策者的视野。来自基层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好经验好做法大量涌现,有些是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细化,有的尽管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或成熟的政策,却已是通行的惯例。
如在民主决策方面,中国社科院农村所所长张晓山提到,一些地方采取“议行分离”的方法,使村政村务的决策权与行政权分离,做实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会,将其塑造成行政村的议决机关,而原来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则成为具体的执行机构。
在民主管理方面,早在1991年前后,各地农村便纷纷涌现出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出被称为“小宪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据统计,目前,中国80%以上的村庄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
在民主监督方面,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
叶笃初说,“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命题下,公共财政向基层倾斜,大量资源、财富集中到农村,要靠农民的作用,靠农民来约束!(汤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