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灾区呆账核销细则
而在金融领域,各银行金融机构则面临“呆账核销”的具体落实。日前,银监会发出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因地震无法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呆账,及时核销。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银监会此一政策很必要,但这一框架性政策需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以减少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首先摸清灾区住房受灾的基本情况,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曹红辉表示,地震中一方面债务人有可能死亡、失踪或者贷款合同丢失,另一方面受损银行的数据也有可能丢失,应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确认和说明,确定权利和资格的审核。对于银行有证明、债务人死亡或者无证明却受到重大损失的可确认核销;对于银行无证明,债务人有证明的也应核销。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提醒,及时核销呆账并不意味着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就此解除。
一位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表示,呆账核销是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的一项内部处理。除去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负有还款责任外,呆账核销期间,商业银行也将在呆账认定时对借款人财产进行必要的清偿。而且,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已核销的呆账,金融企业仍将保留追索的权利,这也是为了防止虚假核销、权力寻租、恶意拖欠等问题的发生。
其次应依照银监会通知精神,确立呆账核销前的“呆账认定”标准,特别是对“巨大损失”和“无力偿还”的界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对通知中提到的“巨大损失”需要明确究竟是指“房子的损失”还是“人的损失”。因为很有可能出现房子没损坏或损坏较轻,但房主却因地震失去了偿债能力的情况。
其次是“无力偿还”的认定。郭田勇认为,除通知要求的做法外,还可考虑配套出台“对受灾群众和企业偿还能力的评价标准”。这个标准可依据受灾群众和企业灾后实际收入情况与欠债额度来制定。按此标准,对有能力继续还款的受灾居民,可暂时平息挂账;经过整顿恢复后仍然可以继续生产、创造收益,银行可给予一定的展期。
在“呆账认定”的过程中,应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举例说,比如,住房中就有“自住房”和“投资房”之分,还有“期房”与“已住房”之分,情况不同处理方法也应有区别。
最后,在呆账核销过程中,充分注意防范道德和法律风险。郭田勇说,灾区广大农村居民的住房基本上是自建的,很可能不经过商业银行。如果未来政府对商业银行采取补贴,就有一个公平性问题,即其他债务关系人通过什么方式来补偿。
曹红辉认为,对“巨大损失”和“无力偿还”的界定如果把握不好,还会产生“有钱不还”的道德风险。鉴于此,刘俊海建议,有关方面应鼓励各商业银行在银监会通知的框架下制定实施细则,一方面规避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规避银行内部资产管理的法律风险。
受访的多位专家还提醒,有关部门应本着“人道原则”、“公平原则”及“商业原则”相统一的方法,制定一个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成熟的解决办法。郭田勇认为,现在还不能确定银行在呆账核销中到底承担多大损失,如果数量较小,在银行的可承担范围内,银行可自己承担,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如果数量和范围较大,国家有关部门可适当考虑给银行在准备金和税收等方面的一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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